武汉年内命名200条拟建道路 地名违法将领罚
“新版”《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天正式出台。未来,路名命名将与道路规划同步进行。年内,我市将对200多条已规划的拟建道路提前命名。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解宪明介绍,以前道路命名多头管理,责任不清,因此造成了一路多名等现象,给百姓出行带来不便,也给城市形象造成了影响。
解宪明说,以往是先建道路后命名,往往由建设单位随意起名;道路建好后,此前建设单位命名的路名也就约定俗成,由此造成了地名滞后。本报8月18日《道路先建设后命名 绕晕“老武汉”》曾报道此事。
年初,市民政局提出地名命名前移,将原来在建设时期命名关口提前到道路规划环节的设想,即规划部门在制订道路规划时与路名规划同步,前置地名命名关口,从而有效解决命名滞后等问题。这一设想在新《办法》中得到了实现。
据悉,新《办法》是在老《办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新《办法》规定,规划部门应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本市路名规划,经专家咨询论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结合公众意见修改,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及时告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因道路规划发生变化的,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路名规划告知民政部门,由后者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的规划道路名称即标准地名。
新《办法》还明确了民政、规划、公安、城管、交通等各部门职责。突出了规划部门在地名管理过程中的“源头把关”作用,并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的地名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道路、隧道、桥梁名称的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隧道、桥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门牌标志、涉及地名的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地名的公路标志、公交站牌的设置和管理。
此前,我市规定建设单位在制订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将项目中涉及的地名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但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主动报备的不多。
对此,新《办法》规定,由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阶段督促建设单位主动到民政部门备案,对未提供民政部门备案意见的,不予审批。
规范道路通名使用
为规范全市道路命名格局,避免命名的随意性,新《办法》对道路通名的命名规范进行了细化,将城市道路的通名按照建设规模、道路走向分为三级:一是大街、大道,指城镇的主干道、快速路;二是街路,指城镇的次干道、支路;三是里巷,指除主次干道、快速路、支路以外的一般道路。
过去建设单位命名的“武青三干道”、 “中北路延长线”等不规范路名将一去不复返。
地名违法将领罚
新《办法》出台之前,建设单位往往在建设阶段就使用不规范的工程名称对外进行宣传,这使得一些道路还没有命名,其工程名就先入为主,如“和谐大道”还未正式命名,其工程名“井南大道”就众所周知。
此外,地名标志设置混乱和缺失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地名标牌用工程名作为标准地名设置、地名标志指示错误、地名拼写不规范等,如“青王路”上同时存在“王青路、青王公路”的地名标牌,造成群众识别困难,分辨不清。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依法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新《办法》首次提出对违反地名管理的行为,以及不使用标准地名、地名书写不规范、涂改、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拆除地名标志等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罚款额度从200元~1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