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出台医改配套政策
2011-10-31 13: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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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网讯】 (湖北日报 记者 孔文莹 通讯员 沈峻 王丹)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此,我省出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方案强调,本次化债工作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基本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省化债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承担化解债务的主要责任。各地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两年左右时间逐步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方案规定,纳入本次集中清理化解范围的债务,主要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省级财政将筹措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
方案要求各地要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12月31日前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当地政府;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债务协议和偿债计划,由当地政府负责如期偿还相关债务。
目前,省医改领导小组已经同国务院医改办签订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责任书。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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