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领域的创新,需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昨天在“2011中国版权年会”上,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表示,目前国内很多文化艺术作品创造力不够,90%的作品属于模仿和复制的。今后国家将通过设立文化创意扶持体制和基金提高文艺作品创新能力。(11月13日《新京报》)
坦率地说,虽然中央提倡大力发展文化产业,而且目前各项文化事业的推进也取得了相当成绩,但很明显,我们的文化产业并未形成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发力点。文化艺术作品是多,但保量不保质,作品往往良莠不齐,高端文化产品少,可供输出文化产品少。原因很简单,诚如柳斌杰所言,很多文化艺术作品创造力不够。
鉴于目前的景象,国家希望通过创意扶持体制和基金提高文艺作品创新能力。具体说来,就是要贯彻“双百方针”,鼓励创新、鼓励要有新作品,另外在政策上扶持,实行文化荣典制度,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文学艺术人才给予充分肯定。表面上来看,这些建议对文化创新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对文化事业的发展会有较好的引导作用,但实际上,在笔者看来,这些做法对提升文化艺术产品中的创造性,作用微乎其微,甚至有可能阻碍文化创新。
首先,“双百方针”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意味着在文化艺术领域,相关产品应该尽可能多样,相关文化艺术生产者应该尽可能大胆创新。但问题恰恰在于,如今文化艺术领域内的产品极为单一,模仿复制代替了创新,山寨成了主流。表面上,文化市场竞争激烈,电影、电视、文学、出版等都大放异彩,然而仔细审视,不难发现这些所谓的竞争是建立在拆台的基础上,你有好东西我就效仿、复制,是一种恶性竞争。文化产品生产者为了赢得市场往往采用低俗产品,看起来风风火火,实际是在烂泥坑里越陷越深。
其次,有人提出文艺荣典制度,但说实话,这种制度对中国人能有多少激励还是一说。原因很简单,在中国各种相关的评奖很多,但这些奖项真正能有几个打动公众的心?很少。比如,文学奖项,每一次的文学颁奖都会引起社会的讨论——你看过几本“茅盾文学奖”作品?网络作品为何不能进入大雅之堂,荣获文学奖?实际上,我们不缺文化领域内的奖励,而是缺乏经得起考验的评奖。当然,更重要的,文化艺术产品究竟如何应该让市场检验,而不是几个评奖。
其实,文学艺术产品之所以缺乏创新动力,原因在于创新带来的利润没有复制来的丰厚,甚至于会产生“劣币驱逐优币”的效用,那些最富创造力的文化艺术生产者反而不容易生存,究其根本还在于,市场发挥的效用很低,以及权力之手往往容易伸向文化市场。坦率来讲,真正富有创造力的产品必然来自于市场,而非权力部门的扶持就像在温室里养花,花很难具备强大的生命力。在笔者看来,权力对文化创新的最好扶持,并非直接参与其中,设立评奖、规定标准,真正应该做的只是维护好市场,让创新者能够从市场中拿到与之创新相适的经济利益。进一步讲,如果市场能够在其中发挥真正效用,创新必然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