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容条例规定城管不能强拆户外广告
2011-11-30 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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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铁网 评论
出店经营不能暂扣财物,户外广告城管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大幅修改。昨日,武汉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其二次审议。
9月27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随后听取了多方意见,并对原条例进行了较大修改,条文修改量超过了50%。
此次修订草案稿主要针对扣押财物、强制拆除和滞纳金等条文进行了修改。在原草案中,有两处“暂扣”规定,都属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被删除。同时,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逾期不改造也不能被强制拆除,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原草案对逾期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作了按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为避免出现“天价”滞纳金现象,增加了“并将加收滞纳金的标准告知当事人。滞纳金额不得超过欠缴费用总额”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原草案中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临街住宅的规划用途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也被删除。原因是改变住宅规划用途的行为在《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已作了规定;而且对核发经营证照,地方法规不能增设限制性规定。
针对之前“环卫工被辱骂、市容监督员被打”等事件,该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妨碍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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