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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员骗取拆迁款获缓刑 检方称量刑太轻

2011-12-6 14:52:39 本站原创 武汉地铁网 评论

  【长江网讯】  (新京报)利用门头沟棚户区拆迁改造之际,拆迁户、评估员、拆迁公司职员等5人涉嫌联手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拆迁款46万余元,被一审法院判处10年半到缓刑不等刑罚。

  检方认为,该案中两名被告人获缓刑,属于被轻判,提出抗诉。

  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

  5人被控用假执照骗补偿款

  该案一审时,检方指控,2009年5月至9月间,门头沟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委托门头沟区龙泉镇政府对石泉砖厂地块进行拆迁,龙泉镇政府又委托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北京)公司(简称杜鸣公司)和北京胜鑫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简称胜鑫达公司)对上述地块进行评估、拆迁工作。

  其间,该地区拆迁户高连合,为了帮助其与姐姐高连英多获取补偿款,找到“中间人”李斌,李斌又找杜鸣公司评估员郑国庆。郑国庆提出利用虚假营业执照骗取拆迁款,并找胜鑫达公司拆迁员杨堃帮忙。

  后来,高连合利用虚假的“北京吉龙果品蔬菜技术咨询部”营业执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涉嫌骗取停产停业补助费32万余元。同时,高连合又帮助其姐高连英利用同样手段,涉嫌骗取停产停业补助费14万余元。事后,高连合给了李斌好处费23万元,李斌将其中20万元给了郑国庆。

  检方认为,5人的行为,涉嫌贪污罪。

  一审认定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一审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决杨堃有期徒刑10年、郑国庆和高连合有期徒刑10年6个月,3人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斌与高连英为从犯,并具有自首等情节,从轻被判缓刑。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

  昨日庭审时,检方抗诉时认为,李斌、拆迁户高连英的行为都不属于主动投案,量刑应该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被处以缓刑属于轻判。

  庭上,辩方强调高连英属于主动投案。

  该案未当庭宣判。

  ■ 链接

  门头沟棚户区改造窝案:

  1、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刘登众,在门头沟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帮助拆迁单位骗领249万余元的拆迁款,被市一中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半。

  2、北京胜鑫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张波,在门头沟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收受拆迁户好处费7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后因在羁押期间举报他人,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

  3、个体老板史伟新,在门头沟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持虚假营业执照,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费157万,因以诈骗罪获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