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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急救车须5分钟内派出 先救人后收钱

2012-2-17 13:35:18 本站原创 武汉地铁网 评论

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必须发出调度指令、接到调度指令后五分钟内必须派出急救车、延误抢救情节严重者将负刑责——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

接到调度指令后

5分钟内必须派车

医疗急救中时间就是生命,此次立法中首次明确规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急救站应当保证值班人员在岗待命、通讯设备及车辆车况良好,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应在接到调度指令后5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120”是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唯一特服呼叫号码,120将与110、119、122建立联动机制。“110”、“119”、“122”得知有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时,应及时通知“120”指挥中心。急救指挥系统的呼叫电话录音与派车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

不受红绿灯限制

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与行人应当主动让行;在禁停路段可临时停放。

急救人员

延误抢救情节严重者将负刑责

办法中,明确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急救首诊负责制。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或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轻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伤病员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不服从急救指挥机构调度、指挥或拒绝、推诿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未进行院前急救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急救人员独立值班的;不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擅自动用值班急救车执行非急救任务;急救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收费规定超收急救费用等。

急救医疗机构和急救人员

均有“准入门槛”

实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准入制度。急救中心(急救站)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配置救护车辆和人员、设备。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其纳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承担院前急救服务工作。

急救人员也将实行准入制度,急救人员包括急救调度员、医疗救护员、急救医生、护士、急救驾驶员,各类急救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资质要求,按规定完成岗前急救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

救护车上必须配备有三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执行任务时,至少配备医师、护士各一名。

严打黑救护车、冒牌急救站

山寨“120”最高罚5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站或“120”的名称、标识。冒用急救医疗机构或“120”的名称、标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黑救护车或冒名急救中心、站的行为,由政府主导,公安机关牵头,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参与进行严厉打击。

 

院前急救费纳入医保

院前医疗急救被定性为“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两级应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急救车辆、设备、急救人员,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经费。社会资源作为社会急救医疗的补充。

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院前急救任务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院前急救费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

收治急、危、重伤病员

医疗机构应先救人后收费

办法规定: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先救人后收费的原则,收治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送达的急、危、重伤病员,拒收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建议建立社会急救医疗

专项经费用于“三无”人员急救

生活无着落的城市流浪人员,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急、危、重伤病员其治疗费用大部分由各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在此次法规起草中特别建议建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用于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急、危、重伤病员的急救医疗费用补助。同时,建议成立武汉市贫困危重患者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医院在救治贫困危重患者时可给予适当减免,以保证贫困人群的急症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