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行政强拆将成历史 按期签约搬迁将有奖励
我市房屋拆迁政策将出现重大调整,“拆迁”被“征收补偿”替代,行政强拆将退出历史。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就这一关涉市民利益的政府规章征求市民意见。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主体上、法律关系上、管理体制上、征收程序上、强制执行模式上均改变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模式,建立全新征收模式和征收与补偿制度。
为按国家要求尽快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征求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起草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据悉,此次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上公示的征求意见稿,已是数易其稿。
什么是该《办法》的最大亮点?“拆迁”字眼彻底消失,“征收补偿”取而代之。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直言:这意味着今后行政强拆将退出历史。
据悉,该办法一旦公布施行,原有的《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有关部门不得强制拆迁。
市政府法制办欢迎市民通过信函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建议
意见征集截至时间:2012年5月25日
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邮编:430014
邮箱:fzbfgec@163.com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征求意见稿内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出于公共利益方能征收房屋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方能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也应及时公布。
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目的、范围,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补贴和奖励标准,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等。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
不同意补偿方案要开听证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前要作“维稳”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说明项目情况,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被征收人超300户
必须上政府常务会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武汉房屋拆迁政策重大调整 按期签约搬迁有奖
《办法》在重申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征收补偿标准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征收补偿不得低于
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规定了被征收人享有就近还建的权利。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首次明确征收补偿
实行补助和奖励制度
《办法》首次通过政府规章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问题予以了明确。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标准给予补助;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对被征收房屋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考虑到各区情况不一,《办法》未对补助和奖励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只是对货币补助和建筑面积补助作了上限的规定,具体标准均授权各区政府制定。
《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因房屋征收造成人户分离,在迁入地居住1年以上新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调整征收补偿“保底政策”
《办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或者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补足30平方米。
而以前的拆迁政策则是规定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计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明确非住宅房屋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办法》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确定,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我市以前的拆迁政策关于停产停业的补偿则是规定,按被拆迁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对被拆迁范围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册人员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补偿办法调整
《办法》规定,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承租人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10%的补偿。原拆迁政策则规定给予承租人80%的补偿,给予产权人10%的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一旦确定
停办新、改、扩建房屋手续
被征收人少于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改、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者,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国土规划、住房保障、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予、抵押、出租、改变用途;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住址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户口的迁入、分户。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